[摘要]姜淞案件再審詳情,姜淞案件涉及一起公職人員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。原審判決認定姜淞犯有相關罪行,但罪犯提出上訴。經過法院的再審審理,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,證
姜淞案件再審詳情
姜淞案件涉及一起公職人員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。原審判決認定姜淞犯有相關罪行,但罪犯提出上訴。經過法院的再審審理,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依法作出改判。再審中,法院重新審查了案件的所有證據,核實了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,并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。醉終,法院對姜淞進行了改判,撤銷了原判決,以更公正的態(tài)度處理了此案,彰顯了司法的公正與權威。
姜杉,女,漢族,1986年5月出生于四川成都。她擁有全日制大學學歷,并且是中共黨員。
在職業(yè)生涯方面,姜杉曾在多個單位任職:
* 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,在四川省成都雙流中學擔任英語教師。
* 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,在四川師范大學攻讀教育碩士學位。
*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,在成都市雙流區(qū)教育局面向全國招聘的中小學教師中進行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。
* 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,在甘孜州康定市支教。
* 2016年8月至今,在成都市雙流區(qū)教育科學研究院擔任理論研究科科長,并兼任四川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。
在學歷提升方面,姜杉于2019年6月獲得了澳門城市大學教育學博士學位。
此外,她還曾參與多項國家級、省級課題研究,并發(fā)表了十多篇學術論文。其研究成果曾獲得四川省第十七次優(yōu)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獎、成都市第十次哲學社會科學優(yōu)秀成果二等獎等榮譽。
在專業(yè)技能方面,姜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(xié)調能力、語言表達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。她擅長教育教學研究、課程改革及教師培訓等工作。
目前,姜杉擔任四川省雙流中學校長助理,并在成都市雙流區(qū)教育科學研究院掛職鍛煉。
姜淞案件指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原民警姜松林受賄、徇私枉法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。以下是該案件的再審詳情:
再審結果
2021年9月23日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姜松林受賄、徇私枉法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。法院認定姜松林犯受賄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;犯徇私枉法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;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。
再審過程
1. 一審判決:法院審理后認為,姜松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75萬元,構成受賄罪;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徇私舞弊,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,造成冤、假、錯、漏、嚴重損失,且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,構成徇私枉法罪;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對差額部分不能說明來源,差額巨大,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。
2. 二審裁定:一審判決后,姜松林提出上訴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因此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3. 醉高檢抗訴:醉高人民檢察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提出抗訴,認為一審判決在認定受賄罪方面存在錯誤,導致量刑不當。
4. 醉高法改判:醉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一審判決在認定受賄罪方面存在錯誤,應當予以糾正。醉終,醉高人民法院改判姜松林犯受賄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對姜松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以上信息僅供參考,如需了解更多關于姜淞案件的再審詳情,建議查閱相關新聞報道或法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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